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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江苏事业单位备考:抵押权次序与抵押人权利

泰州华图 | 2017-08-21 10: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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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抵押权的次序

  (一)概念:

  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、位序或顺位,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,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。

  (二)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

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
 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;顺序相同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;

 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
 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

  二、抵押人的权利

  抵押权设定后,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、使用权和收益权外,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一定限制。

  1、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

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,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。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,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。

  2、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

  抵押期间,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,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抵押期间,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得转让抵押财产,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。

  3、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

  禁止超额抵押

  4、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

  只能在除土地(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)之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。

  三、抵押权人的权利

  (一)抵押权的保全权

 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。

 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。

  ③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。

 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
  (二)抵押权的处分权:转让、担保、抛弃

 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。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,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,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。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,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  (三)抵押权的次序权

  即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,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,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  (四)优先受偿权

  ①在一般情况下,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;在债务人破产时,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,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。

  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,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。

  ③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,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,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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